2025-05-31 08:52来源:本站
亲爱的PAO,
我是一桩尚未了结的刑事案件的私人投诉人。我的一个证人,执行了一份宣誓书,不能看尽管我竭尽全力找他,他还是没找到。我所知道的是,我的证人的宣誓书,已经提交,仍然可以被撤销考虑到这是一个公开的文件表示“状态”。然而,一个朋友告诉我,我失踪的证人的宣誓书是无用的,因为它是道听途说。我担心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我证人的宣誓书真的是道听途说吗?
长者
亲爱的的长者,
道听途说证据在Calicdan v. Cenda?a, GR 155080, 2004年2月5日,由助理法官Consuelo Ynares-Santiago撰写,定义为:
“证据不是证人自己知道的,而是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道听途说规则禁止证人只是背诵别人告诉他的东西,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在桑维森特诉人民案中,我们认为,当证据是基于证人所说的话时,同样的证据显然是道听途说,没有任何证据的分量。道听途说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这条规则既熟悉又基本。”
此类证据特别受2019年10月8日AM 19-08-15-SC第130条第37条或1989年修订的《证据规则》2019年修正案的管辖,其中规定:
“道听途说,是指除声明人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以外,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属实而作出的陈述。陈述是(1)口头或书面的断言,或(2)一个人的非语言行为,如果他或她有意作为断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传闻证据不予采纳。
“如果声明人在审判或听证会上作证并就该陈述接受质证,并且该陈述(A)与声明人的证词不一致,并且在审判、听证会或其他程序中或在证词中宣誓并受到伪证罪的处罚,则该陈述不属于传闻;(b)与声明人的证词一致,并用以反驳对声明人最近捏造事实或施加不当影响或动机的明示或默示指控;或(c)在看到该人后作出的识别。”
一般来说,证人的陈述,即使在公证人面前得到承认,也是道听途说。这一规则背后的基本原理在菲律宾人民诉皮门特尔和雷耶斯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解释,GR 251587-88, 2022年6月15日,最高法院通过大法官Samuel Gaerlan发表讲话,指出:
“基本的规则是,虽然宣誓书如果在公证人面前得到承认,可以被视为公开文件,但这些宣誓书仍然被归类为传闻证据。这条规则的原因是,它们通常不是由附属人准备的,而是由另一个人用他或她自己的语言撰写附属人的陈述,因此,撰写这些陈述的人可能会遗漏或误解其中的部分内容。而且,对方当事人被剥夺了对代理人进行质证的机会。因此,宣誓书一般因道听途说而被拒绝,除非宣誓书本人被派到证人席作证。”
在你的情况下应用上述法理,你的证人无法在法庭上作证的誓章将不会被接纳为证据,因为同样是道听途说,原因很简单,如果对方将他的誓章作为证据提交,他将被剥夺对你的证人进行盘问的机会。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受保护的)。